开平区住建局重大行政行为决策集体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3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住建局集体决策行为,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提高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行为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下,依照一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行为决策事项在讨论决定前,应当依照有关制度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行为决策是指执法部门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拟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等复杂裁量案件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执法决策。

第五条  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时,执法部门向会议做决策的有关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六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于时限性较强的个别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可以做出最后决定。

第七条  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可以做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局长在执法部门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讨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或副局长的决定。

第十条  对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意见。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